重青报讯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人吴友生近日介绍,2004年和2005年,国内共有42次汽车召回,召回汽车39.5万辆;2006年,共有40次汽车召回,召回汽车33.6万辆;2007年截至4月6日,共有9次汽车召回,召回汽车52.9万辆。
汽车召回制度公布3年多来,国内汽车累计召回数量已达126万辆。召回制度越来越受认同实施召回制度以来,对待汽车召回,厂家、消费者和媒体的认识都在不断“进化”,这无疑是可喜的一面。以广州本田为例,2004年6月18日,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免费检修或更换燃油箱的市场措施报告。令人多少感到遗憾的是,当时广州本田发布的新闻稿中没有使用国家法规规定的“召回”二字,而是使用了“回店”。而今年,广州本田从3月19日起大大方方地召回雅阁、奥德赛、飞度共528406辆,召回范围、数量之大,充分体现了厂家勇于负责任的正确态度,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对待汽车召回的社会氛围逐步趋向理性、宽松。不过,由于当前主管部门的态度还是倡导汽车企业勇于承担责任,进行主动召回。再加上其他由于种种原因,汽车强制召回还没有出现。因此,召回法规的威力还未完全显现。但是随着媒体和消费者对汽车群发性故障的关注日渐增强,随着车友会网络平台的发展,随着媒体搜集信息手机短信平台的成熟,缺陷汽车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在逐渐被扭转。汽车召回工作仍存瑕疵同时,当前的汽车召回工作也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对于合资企业产品的群发性故障,由于外方掌握技术核心和话语权,中方往往干着急没办法等等。另外,由于企业召回的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消费者排队等待召回维修成为一个新现象。对于企业实施召回效果的评估也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新热点。这些都需要企业和主管部门尽快规范和完善。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近日还指出了一个关于汽车召回的新问题:一部分消费者提出,汽车召回需要满足的“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三个条件之外,应当增加这样一个条件,即生产厂家在生产汽车的时候,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致使生产者无法预料到将来会发生批量的涉及安全的故障,应当以此作为前提进行召回。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么故障就有可能是经营者出于压缩成本等原因故意造成的,施行召回消费者可能就觉得不是很公平。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