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损失一千余万老总被判失职被骗
本报讯 在刑法罪名中,有一项罪名叫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但这项罪名很少被适用。日前,丰台法院审理的一宗刑事案件首次涉及这项罪名。一国有企业的副总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时候审查不严,导致公司被骗1300多万元,检察院指控其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被告张某今年43岁,2003年8月,他通过网上招聘来到北京东方高迈资源科技开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检察院指控,2004年6至7月间,张某在担任北京东方高迈资源科技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并被授权行使总经理职权期间,未按公司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与广东一家化工公司签订了四份代理进口化工原料DOP的协议,并且未对存放化工原料DOP的仓储公司进行相关的审核,致购进货物后,化工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仓储公司将DOP私自卖出,造成科技开发公司被骗,财产损失达人民币1370.67万元,后被查获。
“我虽然是副总,但和公司就签订了一年的合同,我在公司就是一个临时工,我让他们去核实他们不听。”法庭上,张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并一再表示已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言显示,张某一直不听他人的劝解,坚持和化工公司签合同。他没有派人对化工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没有调查其背景,也没有监督货物入库的情况。经查,广东这家化工公司注册资本只有200万元,根本不具有履约能力,张某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骗东方高迈公司的那家广东化工公司及相关人员已经在汕头被起诉,目前还没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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