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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威是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的一名医学摄影师。2004年7月18日,李晓威被人殴打致伤。3年来,李晓威先后做过4次司法鉴定,得出两个结果:轻伤———打他的人构成犯罪;轻微伤———打他的人无罪。
前不久,李晓威案有了新的转机:公安部将李晓威被伤害一案确定为今年公安部督办的50件案件之一。当地检察院重新起诉对李晓威实施伤害的人,法院也在3月16日重新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为多份司法鉴定而闹心的李晓威终于看到了“一锤定音”的希望。
“市级”鉴定为轻伤
李晓威和张玉民两人的矛盾是由一次聚餐引发的,此前,两人关系不错。
记者在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上看到这样的文字:2004年7月18日,张玉民(被告人)指使张鹏(被告人)与小涛(姓名不祥,另案处理)对李晓威(被害人)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李晓威眼部、鼻骨、阴囊等多处受伤,经佳木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李晓威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眼部损伤程度属轻伤。属九级伤残。
2004年9月2日,被告人张鹏被公安机关捕获。2004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玉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昔日的朋友如今反目为仇,在双方打官司的过程中,李晓威主张:张玉民犯故意伤害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赔偿其伤残金,其依据就是佳木斯市公安局的轻伤鉴定。
庭审中,张玉民对该鉴定不服,要求对李晓威的伤情进行再次鉴定,李晓威及其家人表示同意。
令李晓威全家没有想到的是,再次法鉴的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正好相反。
“省级”鉴定为轻微伤
据李晓威介绍,2005年7月,前进区法院派人去省里联系鉴定,该人回来说省里鉴定不了眼睛,建议去上海鉴定。2005年10月,前进区法院把材料寄到了位于上海的中国司法鉴定中心,可该中心回函不予受理。前进区法院要求李晓威去上海到该中心进行活体鉴定。2006年2月24日到3月5日期间,李晓威、张玉民、法官三人共同去了上海,然而该中心表示不能受理对该案的委托鉴定。理由是,根据有关规定,到省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由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而前进区法院委托该中心鉴定,没有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审核批准。
2006年8月3日,李晓威在法院的要求下,来到了省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做了法鉴。半个月后,该中心给出的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如果法庭采信了这份鉴定就意味着打李晓威的人将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李晓威表示不能接受。
李晓威要求法院传负责该鉴定的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到庭接受询问。
在庭审中,接受询问的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认为李晓威鼻部畸形是外力所致,但当时现场的拳打脚踢不能造成鼻子畸形,他认为,2004年7月19日李晓威在佳木斯市中医院初诊是线性骨折,线性骨折符合轻微伤的鉴定。
李晓威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鼻骨骨折明显构成轻伤,至于说如何造成的,有待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中结合钝器伤、锐器伤,是拳头、是刀、棍棒来定,作为法医无从认定。
两份鉴定引发学术争论
两份截然不同的法医鉴定引起了一场不小的法医界学术论战。
有专家说:“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04年7月29日和2004年8月9日的片子都能证实当时鼻骨断成三段,属粉碎性骨折。当晚现场照片显示鼻部软组织严重肿胀,就说明有软组织挫伤,首诊病历上写得很明白。而陈旧性骨折没有软组织肿胀。”
另有专家说:“省级鉴定说中医院2004年7月19日的X光片诊断鼻骨是线性骨折,和事实不符,没有最后确诊为线性还是粉碎性。影像只是一个辅助诊断,由于患者拍照时的体位和角度的差异,得综合多张片子,及综合症状、体征、外伤史等多方面诊断。”
一位退休的资深法医向记者阐述了他对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的意见:“第一,省医院鉴定书的鉴定分析、结论超出委托的范围。鉴定书中,将鼻部骨折与本次事件的关系分析成无因果关系,可是,各办案单位、被告人、委托人、法院,在鉴定前根本没有对骨折与本次事件有无因果关系提出过疑问,这在卷宗里可以看出。第二,省级鉴定强调鼻骨很硬,普通拳击不能造成这样的骨折是不客观的。实际上,鼻骨是左右两块上窄下宽的骨头,易骨折,另外,人的个体差异不同,骨的强度也不一样。第三,从当时照片上看,被害人的鼻部受力侧已经肿胀,鼻部有条状伤痕,不能说没有挫伤。”
有关专家认为,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否定了佳木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根据新的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后者会取代前者,这需要法庭最终的认定。
再次申请司法鉴定
2006年9月下旬,李晓威委托黑龙江正义司法鉴定所对他的伤情做了第三次鉴定,鉴定结果是伤后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在后来的庭审中,对于李晓威提交给法庭的第三份鉴定书,对方律师认为李晓威在做这份鉴定之前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对这个鉴定结论不认可。并表示,他们认为省医院的鉴定正确,法庭应该采信省医院的鉴定。
2006年10月26日上午,李晓威到佳木斯市前进区法院申请保全犯罪嫌疑人财产时,法官告诉他,检察院已经对此案进行了撤诉处理。理由是如果法院采信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轻微伤结论那就得判张玉民等人无罪;判张玉民等人无罪,证明检察院把案子办错了,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之后,李晓威案被退回公安局,由辖区派出所按一般治安案件处理。李晓威不服。2006年11月13日,李晓威到黑龙江省公安厅反映情况。在省公安厅有关部门的督办下,2006年12月1日,佳木斯公安机关又委托了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做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李晓威受伤害的程度是轻伤。
案件触及司法鉴定“软肋”
一个案子进行了4次鉴定,3个鉴定结论为轻伤,1个鉴定结论为轻微伤,4者只能选其一,可是,谁来认定孰是孰非呢?对此,一位资深法医认为,现在,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再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等级别高低之分。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也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而根据新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鉴定错了、造成损失也有追究的条款,但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错鉴如何确定。比如,如果当事人对社会上的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有异议,由哪些机构牵头组织复核鉴定,又由谁来最后确定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错鉴?如果当事人不服,鉴定可以做几次?现在这些问题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这说明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这也给法院的工作增加了难度。
李晓威一案的司法鉴定,正好跨越了新旧法规交接的时间段(《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经于2005年9月30日失效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重新鉴定可以进行两次。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省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省内终局鉴定。而新法规对上述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前不久,李晓威得到了一个好消息:依据中国医科大学的司法鉴定结论,2007年1月5日,佳木斯市前进区检察院再次将李晓威案提起公诉,前进区法院也于2007年3月16日再次开庭。据悉,此案引起了公安部、省公安厅和佳木斯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公安部将此案列为公安部今年50件督办案件之一。从司法鉴定的角度来看,李晓威案的意义远非一般案件可比。(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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