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钱人人有份受审互推责任
一审庭审期间,被告人靳建禄的辩护人辩称:三名被告人私分119万余元书款的行为属于幼教办的集体犯罪行为,从犯罪的主体及其所体现的意志上看,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
“我们只是将钱取出三份各暂时保管。”被告人张松辩解称,起诉书指控其与靳建禄、田俊芳共谋后把书款取出私分不符合事实,存入信用社的钱是省幼教办应得的利润和利息,其按照靳建禄的指示,将钱取出平分为三份各暂时保管,其随时等待领导的处理意见,后已按组织的要求全部退出,请求从轻处理。
田俊芳的辩护人辩称,田俊芳既没有与靳建禄、张松共谋贪污这笔海燕出版社书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要贪污书款的反常举动,其行为与以往多次接受领导指示和安排一样,只是再次公款私存了幼教办代收的部分书款;另外,幼教办是个独立的单位,本案符合“小金库”公款私存性质逐渐过渡到一定管理层面上私分的性质,田俊芳作为一个被动接受上级领导安排的公款私存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贪的这些钱都花到哪里
关于靳建禄所收现金去向,靳建禄供述,先后送给马某共80万元,由于马某已去世,无相关证据印证。关于供述用于处里的招待、请客等开支100多万元,检察院认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但证人靳建禄的儿子靳业(化名)供述,父亲让其为普教处买过4台笔记本电脑、9台台式电脑,共花费23万至24万元。普教处工作人员证明,靳建禄曾给处里十一二个人每人发过电脑,以现金方式给处长、副处长每月补助300元电话费,逢年过节发一些福利,每年发几千元不等。故此部门开支可认定为35万余元,不认定为犯罪数额。
靳建禄供述,1999年买房装修花10多万元,其子靳业买房办公司用了200余万元。靳建禄的妻子称,其给儿子靳业250余万元买了一套房子。据悉,案发后,靳建禄退回赃款73万余元、美金2.4万余元。审理期间,靳业将价值250余万元的房屋的产权证提交法院,现已被查封。
伸手必被捉一审被判无期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建禄、张松、田俊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119万余元平分后据为己有;被告人靳建禄又将宁波华茂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河南省教委销售产品宣传费中的625万元据为己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商量且平均分得赃款,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作为所在部门负责人的靳建禄作用相对于张松、田俊芳较大。被告人靳建禄、张松、田俊芳在有关人员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有贪污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靳建禄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田俊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据悉,三名被告人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日前已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记者 吴倩 实习生 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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