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省内江市城管局发布竞标公告,标的为人行道经营权,竞标成功者将被允许在此摆摊,此事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不少市民指出,“城管只拥有人行道管理权,而没有处置权。决定拍卖前听过市民意见、举行过听证会吗?拍卖之后所得资金又将流向何处?”更有市民提出,“拍卖人行道经营权,城管部门是否涉嫌乱作为”?城管部门称,拍卖是为了弥补市场建设资金的不足,拍卖所得一律上缴财政。
不论城管是否有权拍卖公共资源,也不论其行为是否合法,单说拍卖方式是否适合管理摊贩,就值得商榷。
众所周知,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最高应价”意味着,它是一种以经济利益为主的管理方式,因此必然与民众最基本的谋生需求相冲突。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争取谋生机会的能力不足,拍卖制度显然不利于他们。
在拍卖制度下,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最需要经营权以获取谋生机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经营权,而一些有钱人却会凭借“最高应价”获得经营权。虽然城管部门声称,拍卖人行道是考虑到经营者的生计问题,但拍卖的真实效果却可能适得其反。此前,在内江市,摊贩需要每月向城管缴管理费,而在拍卖制度下,不是每个摊贩都有资格缴管理费了,所以美其名曰“加强管理”。其实,在我国不少地方,不论是以何种方式管理摊贩,似乎都与收费挂钩,这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管理摊贩的方式不同。比如美国,摊贩只需拿到市政府签发的“许可证”就可以出卖物品,在绝大多数城市申请“许可证”是不收费的,即便是收费也只是押金而已。由于手续简便,而且有法律保障,所以绝大多数小贩都是持照上街的。而反观国内,竟然出现了名为拍卖、实为可能剥夺摊贩经营权的管理方式,这是一种退步还是进步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