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镇江电8日上午,镇江京口法院审结了一起银行侵犯企业商业名誉案。
1997年12月至2000年5月,镇江外贸轻工公司向某银行累计借款882.7万元,其后共归还借款、利息累计979.7万元。
但其中有116.8万元被银行工作人员错误记成了另一家公司的结欠款,导致该公司在银行信用系统名下就有了“不良贷款”116.8万的记录,并被该行定为不允许再贷款的企业。为维护自身权益,该公司去年11月将该银行诉至法庭。京口区法院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定:银行信用系统记录了借款人的所有资信情况,在原告已还清款的情况下,被告操作失误导致原告有“不良贷款”记录,影响原告正常贷款申请,因此判决镇江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消除不良贷款记录。
法律人士表示,该案涉及银行信用系统侵犯企业商业名誉权,并形成判例,将对国内其他法庭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聂伟)本版值班编辑 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