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4月9日电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日通过当地媒体公告重新发布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29日起,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拆迁过程还应当履行两次听证程序。一次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一次是在强制拆迁前。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市、县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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