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养狗市民和未养狗市民来说,这些天将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如何更好地明确养狗的权利边界,使养狗行为不干扰或损害他人的生活。对于这些,《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做了多条规定,比如,除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助残犬之外,大型犬禁止到户外活动;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犬颈部佩戴犬牌,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等规定。
最让养狗市民关注的规定还有: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入内。此外,“公园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自行确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管理的场所,并在显著位置明示”。这实际上在办法规定的“禁入场所”之外,也赋予了不少地方自行决定“犬只禁入”的权利。不少市民说,养犬人爱狗之心无可厚非,但不能以此作为“纵容”犬只的借口;而另外一些养狗人士则一直在为“狗狗”争取更多的权利。爱心人士贺先生这几天一直在和朋友们讨论新施行的办法,他建议,管理部门可否划定一块地方,作为“定点遛狗点”,这样可以为狗狗们提供一个固定且有保证的“聚会场所”,而且,办法规定大型犬禁止到户外活动,这样也就“堵死”了它们的活动空间,可否在遵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让大型犬也能到“定点遛狗点”活动一下。还有一些市民提出,为了平衡养狗市民和未养狗市民的利益,可否在双方都认可的前提下,在小区公共空间划出一块地方设立“定点遛狗点”,以保证双方的利益都得到维护。本报记者何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