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姚芃
“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是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商业贿赂的重灾区。目前,工商机关除了医药购销、出版发行领域外,查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案件相对较少。
瞄准“看病难”、“上学贵”、“坑农案”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分析,去年5月至12月期间查办的5827件案件中,涉及医药购销领域的案件1715件,占同期商业贿赂案件总数的29.4%,教材(辅)出版发行的案件775件,占同期商业贿赂案件总数的13.3%。可以看出,这些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上学贵”等问题密切相关。
结合百姓“看病难”、“上学贵”、“坑农”等热点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已作出部署,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大对重点行为、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在继续加强对医药购销、教材(辅)出版发行领域监管的同时,加强对农资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农资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重点监控化肥、农药、种子等重要农资产品的交易环节和重点领域,严查损害农民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
明确政策界限,廓清处理原则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对下一步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作出部署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界限,廓清了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我国对于有关领域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没有规定禁止商业贿赂条款,如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资源开发和经销、出版发行、电信、电力、体育、质检、环保等领域和行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对于有关领域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条款,但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或者执法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有关领域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的条款,同时明确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进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移送有关部门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实际,注意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对具体案件要遵循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对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问题,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和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检举、揭发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突破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但弄虚作假掩盖违法问题的,交代问题有所保留、避重就轻的,毁灭证据、抗拒查处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治理商业贿赂各成员单位认识不一致,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省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其协调后,再行处理。本报北京4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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