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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奸遗留房产判给儿子

  本报讯(记者廖桂金通讯员王晓夏)汉奸老陈留下一栋房产,57年后引发官司,儿子与侄子都说自己才是房子的法定主人。前些天,法院判定产权证归老陈的两个儿子。1946年,福建高等法院以“曾在伪组织所属之团体服务凭籍敌伪势力有利于敌伪并不利于人民之行为”(即汉奸罪),处高殿村民老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剥夺公权三年。

四年后,老陈去世。老陈有两儿两女,另外他的侄儿陈大(化名)早年即投奔而来,与老陈住在一起。老陈在高殿村遗留一栋楼,于1939年建成。侄儿陈大说,这栋楼是老陈凭着敌伪势力霸占他人田产,拆毁民房及树木而建的。侄儿还说,老陈曾经是当地保长,被判汉奸罪。日本投降后,当时的政府对日本汉奸的政策基本做法是政治上打倒,财产上充公。在1952年厦门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中,老陈尽管已经病亡,仍然逃脱不了被追究责任。因此政府把这栋楼分给陈大全家人居住,并给他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证》。老陈的两个儿子说,不是这么回事。父亲老陈被判汉奸罪后,加之伪保长身份,几个兄弟姐妹从此不敢居住在家里,悉数躲到外地生活。两个儿子说,1952年土改时,他们才十几岁,不敢去申请登记房产,堂哥陈大就把房子暂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1956年,老陈的侄儿陈大搬走了,至今未再回去。而老陈的儿子迁回厦门后,50年来一直居住在这栋老房子里。老陈的两个儿子要求堂哥陈大把产权证还给他们。打起官司后,老陈的两个女儿放弃继承这栋房子。前些天,湖里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这栋房子的产权证归老陈的两个儿子所有。说法当时对汉奸执行的都是“政治上打倒,财产上充公”的政策吗?时过境迁,说法不一。一审法院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近千字的分析说明。法院认为,陈大的说法是一家之言,缺乏佐证,不足为信。综合考虑当时的相关规定、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政府对没收地主、汉奸财产是持慎重态度的,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区分对待。法院认定,本案老陈虽然被认定为汉奸罪,但当时省高级法院的处罚中并没有关于没收财产刑的内容。既然房子是老陈所有的,老陈的儿女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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