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4月10日电(记者郑良)机动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驾驶人重伤,事发时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责任应如何分配?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2006年3月,福州市民方先生驾驶小轿车前往郊县,途中遇到何先生骑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线由左向右横过马路,两车相撞导致何先生重伤。当地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方先生负主要责任,何先生负次要责任。交警还查明,肇事小轿车车主为郑先生,方先生为其雇佣的驾驶员。2006年9月,何先生将车主郑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何先生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未下车推行,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方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未减速让自行车先行,也未证明当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法院最后判决:车主郑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何先生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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