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民因解除劳动合同领到18万元经济补偿金而被“盯上”
税局回应:年所得达到规定就要申报,不会贴上富人标签不会增加税收负担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已经结束,广州有约10万人申报,其中就有市民何先生。
但谁能想到,何先生的“高收入”居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他现在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原来,何先生是白云区一家国有企业职工,2005年原企业开始搞转制,2006年1月转制成功。于是,何先生与原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为有30多年工龄,按照规定,照原企业全年月平均工资5000多元补偿30多个月的工资,何先生当月领到了按规定发放的经济补偿金18万多元。解除劳动合同后,何先生便到区劳动局报到,至今领取失业救济金。今年2月下旬,何先生接到原单位通知,说他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要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给原单位代他申报。何先生告诉记者,在原单位类似他这种情况的还有10多人。据记者了解,何先生拿到手的经济补偿金是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在广州,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部分才按有关规定征税,因此,何先生在拿到补偿金时缴纳了近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我现在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怎么突然就变成了富人、高收入的人,要进行申报?”何先生想不明白为什么,昨天他致电本报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我们都是守法公民,经济补偿金的税也已经由单位代扣代缴了,要我申报我就申报呗。不过,还是很想跟税务部门说一下,在做这个工作时应该细一些,有所甄别,不要不分青红皂白一刀斩下来,一来我们本身就不属于高收入范围,由于单位转制解除劳动合同才拿到这种特殊的经济补偿金;二来这并不是我一年的实际劳动收入,也不是经常性收入,让我们搞申报有什么价值呢?人家说申报是‘捞虾米漏大鱼’,可我的收入连‘虾毛’都算不上啊!”
广州地税今天上午回应
从未界定为富人 申报并不多征税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严丽梅报道:今天上午,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对何先生的情况和想法予以解释。该负责人说,首先税务部门从未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这个群体界定为富人、高收入者,这只是大家的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国家定的一个全国申报标准。其次,按照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和个人按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不需要申报外,其他的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都应自行申报,如股票红利所得暂不征收个税,但所得合计超过12万元也需申报。该负责人进一步说明,自行申报并不会增加市民的税收负担,市民不会因此多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