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第一案”终于水落石出,面对这一10年前我国“97刑法”就已明文规定的罪名,为何10年后才有了“第一案”?引发了法学界的热论。
说法一:逻辑重合
有法学人士指出,在尚无案例出现的情况下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法律的“超前”,为此,造就了此条文10年“闲置”。
说法二:取证太难
而作为亲历“第一案”的冯寿翥等检察员也有自己的体会:取证难。由于存款地处于中国领域外,我国司法机关无权行使司法管辖权,只能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境外存款的事实不仅难以发现而且不易查证。“历时4个月。”冯寿翥说,4个月中他与同事们发现了一个问题:一些贪官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的情况并不少,但是,证明此罪需要检察官境外取证,而程序复杂,审判时间长,等手续办完,侦查期限都超过了。“取证难,是造成隐瞒境外存款难查处的重要原因。”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冯寿翥举例上海隐瞒境外存款“第一案”进行了说明,若没有最高检察院的“破格”支持,“上海第一案”恐将出现无限期延迟。此外,亦有人试图在法律层面之外进行解释。曾担任张伟民案的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刘佩兰说,在具体办案中她发现,目前申报规定本身就不完善,而这可能也是致使隐瞒境外存款罪“闲置”10年的一个前提诱因。说法三:制度疏漏刘佩兰发现目前虽然有一些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如何申报,制度规定上存在疏漏,甚至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道自己在境外的存款应该通过什么形式申报。另外,现实中还有一些干部申报收入时草率了事走过场,不实申报和隐瞒收入并不少见。为此,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显得十分重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布制度,既是国际反腐的成功经验,又是国内反腐的“众望所归”。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再次就这个话题递交提案或议案,希望将此列入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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