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颁布实施《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正式进入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行列。
《暂行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
《暂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从事此类业务,在风险控制和防范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允许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审慎进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充分发挥部分资信好、实力强的信托公司的优势,带动提高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信托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4月10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外汇储备不断增加,正努力谋求国际收支平衡的宏观大背景下,《暂行办法》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以前国家政策鼓励外汇流入,限制外汇流出,现在的情况是外汇储备不断增加,需要在调整进出口结构的同时,考虑在资本项目下如何把国内的资金投资到境外去。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将成为QDII的新成员。
由于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和健全,在较长时间里,信托公司是在“相对狭窄的通道”中开展业务。于2007年3月1日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助于推动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促进信托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
“有的信托公司拥有在境外投资的经验,大部分信托公司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暂行办法》对于有能力的信托公司而言是发展自身的机遇,对有些信托公司而言存在挑战。”赵锡军说。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暂行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受理信托公司申请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业务资格审批等工作。另据悉,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针对基金、券商等证券行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目前处于报批阶段,最快上半年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