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京记者 程福俊
昨日,在距离乌鲁木齐开往北京西站的T70次列车遭特大沙尘暴袭击整整一年后,乘客穆晓光及其代理人郝劲松以“对第三人违规行车调度怠于监管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将铁道部及第三人乌鲁木齐铁路局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4月9日晚,乌鲁木齐开往北京西站的T70次列车在新疆小草湖至红层一带的“百里风区”遭到特大沙尘暴袭击,车上700多名旅客在左右剧烈摇摆的火车车体中饱受恐惧和惊吓长达20多个小时,至4月10日下午17时才到达哈密车站。相关人员用三合板等材料对列车车窗进行简单处理后,便要求700多名旅客继续登车旅行。浑身是伤的T70次列车在晚点33个小时后到达北京西站。
原告穆晓光及其代理人郝劲松认为:根据《合同法》、《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相关规定,旅客自购票登上列车开始,就依法享有要求承运人保障其旅行安全并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的权利。而承担T70次行车调度的第三人乌鲁木齐铁路局违反国家大风停轮的行车安全规定,无视气象部门已经提前发出的大风灾害警报、指令列车冒险闯入“百里风区”遭遇沙尘暴致使事故发生,导致原告在内的700多名旅客在沙尘暴中受困。在与大风抗争过程中旅客被迫自发采用卸床板等方式进行自救,在近20小时内饱受惊吓。重新登车后,又被迫乘坐用三合板等材料对车窗进行简单处理后的列车,旅行了大半个中国。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被告铁道部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而袭击列车的大风是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因为事故发生地“百里风区”的历史同期记录显示,超过64米/秒(12级风速为37米/秒)的大风以及重大风害导致的行车事故曾多次出现;当次事故发生时气象部门也曾提前48小时发布了大风黄色警报。原告认为,行车区间出现大风可以预见,灾害也可以通过停轮避风得以避免,“不可抗力”的说法不能成立。
无独有偶,T70次列车发生行车事故10个月后,2007年2月28日,第三人营运的5807次列车再次因为大风而发生旅客列车颠覆事故。原告认为,被告铁道部于3月2日向外界表示将委托中国高速列车研究中心研发列车运行大风预警系统,在研发成功后进行普及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这表明在此之前,第三人乌鲁木齐铁路局擅自改变行车调度规程、风区行车不停轮避风、忽视气象警报的行车运营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安全隐患,并没有被负有法定监管义务的被告铁道部及时发现并纠正。
昨日下午,郝劲松致电本报记者说,之所以选择一年后向铁道部及乌鲁木齐铁路局提出诉讼,是因为T70次列车发生行车事故后,被告及第三人竟然没有吸取教训从而导致5807次列车再次发生事故并致人死亡。如果这个诉讼来得更早一些,或许5807次列车就不会发生此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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