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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建设部对于单位集资与个人集资建房,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其潜台词是,赞同有条件的单位集资建房;对个人集资建房行为则要以“警惕”的心态面对。而两会上,广州市市长张广宁更是公开表态:“我认为(中小户型)房价肯定会降下来。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单位自建房可以解决部分需求。但是,这一源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房形式的背后,却是某些单位的特权地位,虽然广州市给自行建房的单位设置了若干条件,但是仍无法摆脱将公共资源补贴给少数人的嫌疑。例如,单位自建房的条件之一是拥有自有用地,然而,这些所谓自有用地多是历史上以直接划拨的形式获得的国有资产,为何如今可以成为少部分单位的特享福利?这些单位自建低价房又以何标准向职工分配才算公平?如何平衡不同单位职工的福利问题?此外,当这些低价自建房转手时,如何化解其对周边房价的冲击效应?可见,单位自建房更多地体现了对“窄众”的一种福利,而这个“窄众”多为垄断性单位和部门。
既然单位自建低价房不能惠及众生,那么“个人集资建房”无疑向数量更加庞大的大众伸出了橄榄枝。对于平衡房产供求关系,打破源自开发商体制的垄断具备突破性的意义。但是,与单位建房相比,个人集资建房所走的路却异常艰辛,“政策风险、违规违法”等指责在个人集资建房诞生之初便甚嚣尘上。其实,相比单位集资建房,后者资金运作的透明度更高,很难被用作非法集资。首先,从集资资金的用途来看,非法集资以投资回报为诱饵,而集资建房则以购房自住为目的,两者完全不同;其次,个人集资建房必须与银行和政府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接洽,足以保证建房资金的使用与投向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中。因此,单凭“集资”二字就把民间购房行为扼杀,实在有点过分。
相比坐享土地划拨福利的单位集资建房,市场自发的个人集资建房更能显现出人人参与的平等规则。对于后者,政府应当给予引导而非遏制。
(3月14日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作者马红漫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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