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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有空白但“洋快餐”用工并非不违法(图)

  劳动法专家黎建飞呼吁尽快立法保护大学生兼职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张苗苗

  “《新快报》的报道对推进劳动立法有好处!”这是劳动法专家黎建飞教授见到记者时说的第一句话。“因为媒体的呼吁和社会的关注可能比学者的声音更有力量。
”作为研究劳动法的权威专家,黎建飞认为我国对兼职工的法律保护确实存在空白,但这并不表明“洋快餐”的这种用工方式不违法。他在呼吁加快立法的同时,也希望劳动部门能够加强管理。

  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要素

  黎建飞分析了目前争议的两个焦点,第一是这些兼职的大学生是不是劳动者?第二是这些兼职的大学生是否受劳动法保护?现在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洋快餐”违反劳动法;第二种说法认为“洋快餐”没有违反劳动法,这也是目前官方的说法。黎建飞认为着两种说法都不准确。而企业则认为劳动法存在空白。“对于企业这样用工,法律应不应该调整,或者法律对企业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认可呢?”

  黎建飞认为兼职和非全日制工的情况很复杂,目前我国有三种人从事兼职。第一是在校生,第二是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内退人员,第三是全日制工人到另一单位打工。“能不能把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直接纳入劳动法保护?我觉得有困难,因为劳动者的身份和劳动者的属性要求这个人应该是以此为生、获得劳动报酬并合乎劳动者几点要素的。学生不具备这些条件,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为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要素。”

  大学生兼职急需法律保护

  黎建飞说:“从企业的角度考虑,使用兼职员工对企业有利,可以更少地支付用人成本,更少地承担用工风险。如果法律不对兼职员工的权益进行保护,企业可以说‘你爱来不来,嫌钱少可以走’。因为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十分严峻,如果这样,再低的工资都能找到劳动者。如果劳动法允许这样的话,劳动者的权利就没法保护了。”

  黎建飞指出,如果没有有法律调整,不但兼职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而且对现实的劳动力市场会造成一个巨大的冲击。黎建飞举例说:“我国每年大学毕业生是500多万,而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应该再乘以4,如果不规范在校大学生兼职的话,正常劳动力市场将受到巨大冲击,而且我国还有离退休人员1000万,他们缺乏法律保护是不行的。”

  黎建飞表示,劳动部门在将一些人(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调整之外的时候应该仔细想清楚排除的理由是什么,排除之后应该怎么管,由谁来管。不由劳动部门管也应该确定其他部门管。

  可先制订规章保护兼职大学生

  “劳动法是不是只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是不是只管有劳动主体资格的人?”黎建飞认为目前很多人在法律认识上存在误区。在劳动法没有对勤工助学者、兼职工提供保护的情况下,不能说企业的这种做法没有违反劳动法。

  黎建飞指出,劳动部门应该行动起来,加强对兼职工的保护。有记者问道,立法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劳动行政部门应该怎么去保护兼职人员?黎建飞表示,劳动法在法律层面的比较少,大量都是部门规章,劳动部门可以先制订一个部门规章,将在校大学生、离退休人员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图: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劳动法专家黎建飞。李小萌/摄

  

  勤工助学在校学生是劳动者

  省总工会法律事务部主任刘国斌表示,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法中很难找到确切的规定,不过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两条补充意见,可以认定大学生和企业签订长期工作的合同后,就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首先,按照劳动保障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就确立了大学生兼职(勤工助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其次,依照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刘国斌认为这一条说明了学生可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只要学生与企业签订了长期工作的劳动合同,就可视为学生具备了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最后,刘国斌从劳动者资格的角度证明在校学生的主体资格。他指出符合劳动者资格需要三个条件:应该年满16周岁,且不到退休年龄;具备劳动能力;具备劳动行为,即劳动者劳动,企业支付工资。只要在校学生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且与单位签订了长期工作的合同,就与这些企业构成了劳动关系。

  针对质疑总工会不是执法部门,刘国斌表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工会有监督企业遵守劳动法的职能,工会会继续跟进事态的发展,如果发现有侵害劳动者的行为,工会会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无明确禁止

  不能轻易认定“洋快餐”用工违法

  广州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江点序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强调保护劳动者,谈保障非全日制工如同无米之炊,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广东省《劳动合同法》也未对此做出规定。江点序也认同部分学者的意见,强调劳动法的确存在灰色地带。但他认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就不能轻易认定“洋快餐”用工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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