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志刚 明明 商报记者曾璐报道近期,玄武地税在对一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05年度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该企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超过规定标准。税务部门表示,按规定将该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入工资薪金,按计税工资的规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
据介绍,单位和职工缴存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14版《舆情》)
(编辑 凤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