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视角陈虹伟
北京朝阳区法院是全国受理案件最多的法院,不久前,流行于世的“诉讼爆炸”这个词就源于这个地方。在案件井喷式增长的情况下,他们没有被吓倒,而是独创了“庭外和解模式”,探索出民事审判化解纠纷的新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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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的激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令人担忧的不仅仅是给法院带来的繁重工作压力,更为重要的是,在爆炸般增长的案件背后,隐藏的是社会纠纷解决渠道的不畅通和过分单一。法院应该是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应是直面矛盾冲突的“前沿”。法院面对纠纷也不是万能的。朝阳法院认识到这一点,在新的现实面前,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积极的探索,突破司法调解单一模式,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对传统审判理念上的超越。对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探索。从目前的社会效果和各界的反映来看,可以说取得了好的成绩。
一个成熟、和谐的法制社会所应呈现的是社会主体依法行为,诚信交往的有序态势,在受到侵害或发生纠纷时,能够根据冲突的类型和程度,合理选择多元化的方式和渠道来化解纠纷。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公民、法人出现纠纷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打官司,诉讼几乎成了惟一的渠道,法院则成为矛盾纠纷的汇集点。而目前,司法资源又是非常珍贵和有限的。如何疏通各种纠纷解决渠道,使各类矛盾分流,建立科学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西方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为弥补诉讼机制解决纠纷成本高、周期长、过于刚性等不足,都在强调发展诉讼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美国,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仅有百分之五,其余百分之九十五的案件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得以化解。法官因此可以集中精力去处理一些复杂、疑难、争议大的案件,如此一来,有效节省了司法资源。
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文化中的“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更适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培育和发展。在传统的儒家思想中,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一直是追求的最高目标之一。调解解决纠纷,是“无讼”理念,“和谐”精神的外化和要求。因此,应合理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结合审判中的实际情况,为我所用。朝阳法院充分挖掘社会资源,适当扩大和解主体,对现有机制进行改造创新,丰富和解方式,拓宽和解范围,并将其与诉讼有机衔接起来,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大调解的格局,为民商审判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就像任何的改革都会对原有的体制有所突破一样,但大前提是司法改革的任何举措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我们欣喜的看到,朝阳法院的改革尊重了这个原则。他们充分注意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行和解自愿,限时调解的原则,做到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确保司法公正。当然,庭外和解、诉前和解审判模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他们需要上级审判机关的指导,需要专家学者的理论支持,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关注,总的来说,朝阳法院的和解审判模式,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有力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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