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支持起诉”的重点放在“支持”上,增强所要支持群体普遍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一家之见贺方
《法制日报》4月10日报道,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近日推出一项开先河的做法,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弱势人群,都可以获得检察院在起诉、免费取证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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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不论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诉,还是对人民法院各类判决进行的抗诉,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应当限于“大公无私”:即仅对侵犯抽象的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及司法行为进行介入监督,而不直接介入私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如此一来,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原则为依据,对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否破坏了民事诉讼应有的私法均衡?
正是认识到可能存在的法理悖论,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制度创新时,也在谨慎地呵护着法律的底线,比如该院将可以获得此项帮助的人员限定在“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公民”,此外还需要同时满足发生了侵害公民民事权益的事实、被支持起诉的主体没有过错以及被支持起诉的主体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三个条件。如此严格的“准入门槛”已表明,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至少从制度初衷上并无意“标新立异”,而只想尽到法律监督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
但问题是,符合三个条件的民事诉讼,之所以能够获得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法律援助,是以人民检察院能够准确地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清晰明确,以及被支持起诉一方当事人的“完全弱势”为前提。这其实意味着此类诉讼的关键不在于取证难、法律关系复杂等,而仅仅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诉讼成本过高以及当事人对法律有着神秘的距离感等,而这些是法律意识和司法制度的问题,与起诉是否被支持并无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让检察机关在介入民事“起诉”上进退两难投鼠忌器,倒不如将“支持起诉”原则的重点放在促成当事人自己“起诉”的诉前“支持”上,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确立“支持起诉”原则的初衷。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确立该原则,恰恰是与1991年民事诉讼法通过、实施时,“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处于微妙关系以及公私分明尚未明朗化语境下的折中选择:一方面承袭前苏联的私法公法化理论,检察机关有必要也有权全面干预民事诉讼,为国家“包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注解;但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市场经济”等私人空间的方兴未艾,又使得立法者不得不尊重私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今天,在市场经济以及公私分明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语境下,作为折衷产物的“支持起诉”原则,基于对私法最大程度的尊重,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限”时,与其谨小慎微地通过苛刻的条件限制,防范自己僭越私法自治的底线,倒不如从具体诉讼的“亲力亲为”中抽身而出,将“支持起诉”的重点放在“支持”上,即通过“送法下乡”等普法方式,增强所要支持群体普遍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如此一来更能促进和谐司法局面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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