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通讯员金川)给了订婚彩礼后,如果婚没结成,礼金该不该退还?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朱先生订婚时依照风俗交给女方1.7万元彩礼金,但没过多久两人就分手了。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女方应将收取的彩礼金予以返还。
2006年2月,朱先生与张女士确立了恋爱关系。6月,双方订婚,朱先生给了张女士1.7万元的礼金。但过了不到两个月,双方就因琐事发生了矛盾。8月,两人解除婚约。婚约解除后,朱先生将张女士告到法院,索要他先前支付的订婚彩礼,并要求张女士支付一半的婚纱照定金400元。
张女士在开庭时表示,根据他们当地的风俗,1.7万元的彩礼金里有1万元是给她买衣服的,有5000元是给她买首饰的,剩余2000元是她尊称男方父母的改口费,而这些钱都是朱先生自愿给的。根据风俗,如果男方提出分手,女方是不还彩礼钱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彩礼金是朱先生出于结婚的目的而依当地风俗给付的,现在两人婚约解除,结婚的目的已无法达成,因此彩礼金理应返还。由于在双方出现矛盾后,朱先生已经从张女士的银行卡中支取了5000元,因此法院判决张女士只需返还剩余的1.2万元。此外,由于支付婚纱照定金是朱先生与影楼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他要求张女士给付一半定金的请求被法院驳回。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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