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4月11日电 记者汪志球报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书面质询“一府两院”,这是近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针对监督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日常工作而出台的一项新规定。
据了解,在刚结束的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修订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新修订的《规则》是在1988年制定的原《规则》基础上,依据现行的《立法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地方立法程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共有9章38条。
新《规则》中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即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另外,若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组成人员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对质询案的答复,新《规则》明确指出,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而提出质询案的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新《规则》还规定,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1/5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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