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4月1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规定公共交通经营者有强迫乘客乘车,甩客、敲诈乘客行为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公开征意见
据新华社4月1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确定相关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方面,条例要求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制度,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实行低票价、月票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措施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
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方面,条例要求明确经营者责任、运营车辆要求以及司售人员服务规范,强迫乘客乘车,甩客、敲诈乘客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对于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由于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况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于10日前在线路站牌上公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中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7年5月8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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