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滕翔昊实习生熊王乐)去年4月,一名3岁男孩吸食“喜之郎”果冻不幸被噎死,该男孩家长将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2万元,并要求该厂停止生产惹祸的凝胶型果冻。昨日,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袁波娃欲建立维权联盟
小家豪的死,让其家人深感痛苦,也让其父袁波娃冒出了一个念头??建立维权联盟,专门维护全国因吸食果冻而窒息死亡的受害者家属的权益。袁波娃说,家豪出事后,他通过了解发现,全国有很多孩子因为吸食果冻出事,所以他才在起诉书上要求喜之郎公司停止生产危险的凝胶型果冻。袁波娃说,尽管国家新标准已正式实施,能“一口吞”的小果冻不能销售,但果冻的危险不只是尺寸问题,还有配方问题。“欧盟果冻的国标是入口即化,即便卡在喉咙里也不会有生命危险,而有些国产果冻使用的是海藻胶,儿童吸食时易粘喉咙,堵塞气管,无法融化”。“我没了家豪,但我不能让悲剧再发生在其他孩子身上。”袁波娃说,他目前正在联系全国因吸食果冻而窒息死亡的受害者家属,通过宣传小果冻潜在的危害性,让更多人来关注这个问题,以此推动果冻国家标准的进一步改良。
庭辩焦点
焦点一:果冻是否符合标准“喜之郎”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喜之郎”产品符合果冻GB19883?2005国家标准,小家豪的死完全是个意外,该公司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张讷律师则认为,小家豪食用的果冻虽符合国家标准,但“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仅意味着厂家符合了行政管理的要求,不能因此免除其民事侵权责任”。焦点二:警示标语有无缺陷张讷律师认为,“喜之郎”果冻包装上存在严重的缺陷,是导致小家豪死亡的关键。张讷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但在“喜之郎”果冻外包装上,仅用小字标明“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过于简单,未标明安全食用的方法,亦未配备安全食用的工具。“为什么不配备一个小汤匙,让消费者一口一口地吃呢?‘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是指禁止三岁以下儿童食用还是不建议食用,抑或是在特定条件下方能食用?这些都不清楚。另外,‘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而一般普通人不是专业人士,他们怎么能起到监护的作用?”“喜之郎”的代理律师辩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写得非常明确??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小家豪出事时还未满3岁,并且根据有关证据证明,他还是自己拿的果冻,在他妈妈转身时吃下的果冻,这说明郭燕没有按照该产品包装上说的‘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因此小家豪的死和该产品无关”。对于张讷提出的“未配备安全食用的工具”,该代理律师称:“商场里有的是刀、汤匙卖,顾客想用汤匙吃果冻,可以自己买,果冻没有必要配这些东西。”焦点三:小家豪是否死于意外“喜之郎”的代理律师称,小家豪的死根本就是一场意外,其责任在郭燕没有好的监护,以及出事后医院没有尽到救护责任,但是为了表明对死者家属的安慰,该公司已经给予其1.5万元的慰问金。该律师说,郭燕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称,她是走在小家豪的前面,让小家豪自己吸食果冻,是边走边吃,在小家豪出事时,她才转身,这说明她没有按果冻外包装上的说明做,没有起到监护的作用。该律师还认为,小家豪出事后,郭燕先将其送到一家小医院救治,该医院没有用正确的方式,只是拎起小家豪的双腿,想把卡在其喉咙里的果冻倒出来,但是未果。随后,医生又让小家豪平卧在病床上,但仍没有结果。最后没办法才让郭燕送小家豪去大医院。该律师称,医院在救治中用了完全错误的方法,“医生应该拍小家豪的后背和前胸,这样才有可能挤压出果冻,医院在无法弄出果冻时,应该用救护车送其去大医院,可是他们却让郭燕去打的,耽误了救治时间,这都是医院的过错”。张讷律师则提出,厂家知道正确的救治方式,却未写在产品外包装上,“这不正说明该产品有缺陷吗?”背景链接果冻频频噎死孩子近几年来,国内频发“果冻噎死孩子”事件。2001年4月,青岛1岁男童王超食用深圳赐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口佳”牌双歧因子AD钙果冻时噎死。经过半年官司纠纷,王超父母于同年12月获赔45775元??这成为全国首例“果冻噎死孩子”案。2005年4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出警示,提醒家长谨慎购买小型杯装果冻产品,并建议不要向儿童喂食,更不要让儿童单独食用。国内部分果冻伤人事件2000年1月,江苏灌云县1岁男孩因被果冻卡住气管窒息死亡;2002年2月,北京市一名8岁男孩吃果冻时被噎致死;2003年12月,山东青岛一名2岁的女孩在吃果冻时被噎死;2004年4月,武汉一名8个月的婴儿在吃果冻时误入气管窒息死亡;2005年3月,上海一名19个月大的女孩在食用果冻时被噎住,导致脑部严重缺氧缺血致死;2006年10月,天津一名3岁男孩吃果冻时被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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