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鄂晓林通讯员志刚)4月12日,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省率先出台《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法律援助管理。
据介绍,在以往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曾出现个别不规范操作现象,甚至极少数律师以法律援助为名,蒙骗当事人。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台《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共计30条,对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咨询接待、代写法律文书、案件办理、监督和评估等环节都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其中要求各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做好咨询接待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各类形式的咨询,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给予回复等。《规定》还要求,在办案中应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案件办结后,要填写结案报告,记录办案过程、案件结果及自我评价;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做好监督和评估工作。采取旁听监督和回访监督方式的,数量不低于10%,采取抽卷检查方式的,每年要进行2次。对办案质量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将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考核、奖惩的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