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4月10日报道,山东省司法和信访部门联合实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制度,将法律机制引入信访工作。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律师“坐堂接访”,因为懂法律,身份比较中立,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有助于改变上访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状况。
据统计,去年山东省2874名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接待信访案件5915起,促使4158起信访案件得到化解或者导入法律渠道解决,1万余名信访群众息诉罢访。山东的做法表明,通过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为涉法信访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也可以成为社会的和谐之“师”。从法律意义上讲,上访其实是申诉、控告、检举等法律术语的俗称,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遗憾的是,信访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却长期没有真正纳入法治轨道,而是成为一种官方与民间沟通和博弈的边缘化的准制度性安排,因此信访制度难免处于尴尬的运作状态。正是由于信访存在的颇为明显的制度性缺憾,使某些基层官员将“上访”视为“闹事”,更有甚者,以所谓规范信访秩序的名义,动辄将公众正当的上访视为非法,借机压制打击,个别地方甚至将经常上访的群众作为“严打”对象。殊不知,“违宪就是最大的违法”,善待信访群众应当是基层政府官员的法定义务。在中国民间具有悠久历史的上访,是一种最传统、最贴近公民社会的民意诉求机制,是公民社会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信访是民怨的释放通道、民情的反馈渠道、民声的传声筒、民意的表达机制。实际上,惟有切实畅通信访的渠道,及时妥善地解决上访中反映的问题,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才是善待公民上访权的明智之举。信访是关涉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制度设计,信访这种传统制度也需要进行与时俱进式的制度创新。笔者建议,将信访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动员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建议将律师参与信访的经验尽快在全国信访系统推而广之,动员律师为政府信访机构积极提供法律意见,义务为信访群众解答涉法问题,对信访群众反映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引导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实践表明,律师参与信访可以为上访者提供法律服务,提供知识和道义上的支持,可以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的法理含量。“依法上访”的应有之义,不只是强调上访的公民要自觉遵守有关上访的法规规章,同时也要强调政府有义务为上访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信访制度是解决社会利益冲突和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制度,在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信访制度将有望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更强的生命力。让律师与信访亲密接触,让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应当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同时,也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律师队伍的社会责任感,鼓励广大律师通过参与涉法信访接待等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