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乘客对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记入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有关服务规范;(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不得擅自变更;(三)不得强迫乘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乘客。
如果经营者运营车辆不符合有关标准,或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或强迫乘客乘车,甩客、敲诈乘客,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将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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