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薄继东金华报道)4月11日,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S*ST长控(600137)重组方浙江浪莎控股有限公司(以浪莎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与其本次重组财务顾问之一的上海瑞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财务顾问费用纠纷案。
本报曾在3月24日刊发过,即将成为S*ST长控控股股东的浪莎控股身陷诚信危机,涉嫌过河拆桥,不愿履约向瑞盈投资支付280万元财务顾问费的报道。当时,浪莎袜业的董事长翁荣金曾对记者说,瑞盈投资该得的钱一分都不会少。然而,令瑞盈投资副总裁苏建平感到困惑的是,浪莎控股只愿意支付其中的50万元。苏建平当庭表示,瑞盈投资能够接受的最低数额为“280万元的9折”,即252万元。
法庭上,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瑞盈投资在浪莎控股重组、入主S*ST长控的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瑞盈投资认为,自己充当的是“介绍人”的角色,开展的是“居间”业务。既然浪莎控股借壳S*ST长控上市的目的已经达到,瑞盈投资就应该得到当初约定的全部280万元报酬。而在浪莎控股的眼里,瑞盈投资没能参与和完成后续的诸如向证监会上报材料等必要的财务顾问应当做的工作。
庭审过程中,浪莎控股曾试图否认,瑞盈投资的“牵线”工作与浪莎控股重组S*ST长控成功两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在遭到了瑞盈投资的驳斥之后,浪莎控股又将矛头指向瑞盈投资没有财务顾问资质,认为其根本不可能依照合同的工作范围,帮助浪莎控股实现借壳S*ST长控上市,浪莎控股聘请兴业证券担任重组S*ST长控财务顾问完全是被迫的。于是,控辩双方又围绕双方所签合同的性质究竟是居间合同还是服务合同展开了争辩。记者看到,这份未曾经双方律师事先过目的财务顾问合同,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正是当初的考虑不周,才导致如今原、被告权利、义务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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