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 韶静报道从6月1日起,开发商再也不能擅自组建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了。昨日,由江苏省建设厅制定的《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出台,今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据介绍,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管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均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或“江苏建设信息网”或项目所在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或是向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仅有两情况可采取协议选聘,且须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是公开招标或者连续两次接受邀请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是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是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别墅小区。物管企业的招投标工作,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须在现售30日前完成,预售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此外,开发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付使用后经营性物业的租赁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库)、会所等相关设施权利归属、服务收费方式等,写明相关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车位(库)、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接管验收要求。《办法》明确,评标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和开发商代表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开发商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如果开发商与投标人之间有股权、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开发商代表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10版《江苏地产·资讯》)
(编辑 晨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