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14日讯昨天上午,在芝罘区法院黄务法庭上,一个4岁的小男孩正使劲地拉着他爸爸的手,要回家。这个年幼、天真的孩子哪里知道,此时此刻,他的亲生父母正坐在原、被告席上,准备为“不要他”而对簿公堂……
“……开庭了,关于你们离婚的事情,已经调解过多次,其他方面双方没有什么争议,唯独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分歧比较大,这次开庭还是想给你们调解一下,在大人婚姻破裂的情况下,能尽量想办法给孩子一个好的成长教育,希望双方当事人仔细考虑一下……”开庭时,法官对孩子的父母如是说。
对这个问题,法官先让做原告的女方回答。女方说:“作为母亲,从内心讲想让自己的孩子过得好些,可是,我住无定所,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到处打工养活自己,没有条件和能力再养活孩子。但我可以从现在开始每月给孩子150元的抚养费……”男方则反驳说:“我现在在海上打工,不能把孩子领到海上,孩子的奶奶年纪大了,又有病,也带不了孩子,还是把孩子判给他妈,我最高每月可出200元的抚养费。”
夫妻两人为了都不要孩子,在法庭上各不相让。而他们的亲生儿子,那个4岁的小男孩正站在爸爸的身边玩耍,稚嫩的他不懂得爸妈在为了不要他而争得面红耳赤……
法官当庭进行调解,劝说双方当事人:“婚姻的破裂,不仅要对自己有个交代,对孩子更该有个交代,孩子现在还小,等他长大了,知道自己的父母为了不要他而这样,让孩子怎么看待你们?”但不论法官怎么劝说,双方仍是各持己见,毫不让步。法官只好结束调解,择日判决。承办法官庭下感叹:“在时下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情况下,离婚夫妻都争着要孩子,像他们这种都不要孩子的多少年没遇到一例。”案件回放:双方当事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有一子,孩子一周岁时,女方把孩子送给婆婆后,就从此离开了孩子。之后,女方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并不要孩子。但由于提出离婚时,孩子不满两周岁,按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孩子要判给母亲。为此,女方撤诉了。孩子满两周岁,女方再次提出离婚,但两人分居时间不够法定时间,不符合离婚条件,女方再次撤诉,这样一波三折,去年12月份,女方第4次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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