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4月13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我省太湖县阳四则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阳四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六年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作案工具及枪支、子弹等予以没收,赃款700元予以追缴,其他退赃款物发还原主。
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该组织成员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购买了一支左轮手枪和一支麻醉枪;为望江县人虞某等人到太湖县刘畈乡要小孩充当保护伞并收取保护费;强行组织客运联运;采取威胁手段以借钱名义从汪某处拿走现金5000元;开办洗头房从事色情服务等等。(太法本报记者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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