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公共外墙被他人做上广告,共用的一楼大厅、停车场等被人占用,这一现象在一些高层商住楼很普遍。近日,位于玄武区太平门街6号的御花园贵宾楼3位业主,在我市首次以此类公共权益受损为由,将同一幢楼的鱼翅皇酒楼及其房东告上法院,讨要说法。
酒店占用一楼共用大厅并在外墙做广告
老鲁、小鲁、王女士是御花园贵宾楼的3位业主。这3人到玄武法院打官司时说,几年前,同为该楼业主的江苏天泰公司,把自己的3楼租给他人开了一家酒店,名字叫南京万马鱼翅皇酒楼。随后,该酒楼没经大楼全体业主同意,在楼外公共墙面上打起了自己的广告(如图,南京日报记者王成兵摄)。广告牌白天遮了部分业主的光线,晚上闪烁的灯光又成了光污染。另外,为业主们共有的一楼大厅和两处露天停车场,也被“鱼翅皇”占用。大厅被放置店招、沙发等,成了小接待室,停车场供就餐人停车。有关业主多次要求天泰公司、“鱼翅皇”不要损害公共利益,但他们置之不理。老鲁认为,目前这幢楼虽有物管公司,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任何一位业主,只要其权益受到损害,都可以单独或与他人联手到法院起诉侵权人。近日,这3人将天泰公司、“鱼翅皇”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拆除外墙广告、恢复一楼大厅原状、归还两处露天停车场。但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发现,“鱼翅皇”租用房的使用权人并非天泰公司,而是南京瑞柏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原告申请,法院追加瑞柏公司为本案被告,天泰公司的被告身份被撤销。第三次庭审时,被告瑞柏公司辩解说,该公司与“鱼翅皇”的租赁范围,不包括公共部分的使用,也没要求其使用。“鱼翅皇”在法庭上讲,该酒楼用房虽是租赁,但他们是合法的使用人,也有权使用公用部分。店招广告是经过市容局许可的,是合法的。3位原告不能代表全体业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则认为,他们起诉的是公共建筑物所有权和相邻权关系的诉讼,被告未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私设广告、店招,占用大厅公用部位及停车场,就是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行政机关的手续仅是一种行政行为,与这起民事纠纷没关系。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鱼翅皇”被告案首次暴露相邻维权死角
记者随后在市内走访得知,楼上个别业主或承租人,在大楼外墙、电梯口做广告,将一楼共用大厅占为己有,设置店招、开辟接待室的现象比较普遍。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这在一定程序上侵害了其他业主合法的权益。昨天记者在市中级法院采访得知,虽然上述相邻侵权现象比较普遍,但真正上法院打官司维权的,此前在我市还没见过。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军认为,其中原因有三:一是像“鱼翅皇”一样,没有业主委员会出面领头;二是不少业主委员会缺乏替业主维权意识,依法维权的能力差;三是因为这一现象很普遍,无论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都觉得“见怪不怪”。李亚军说,就“鱼翅皇”被告一案而言,市容部门的行政行为,仅是从市容管理角度作出的,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本案判决结果,如是驳回或拆除、恢复,还比较好弄;如将侵权人广告的受益钱财补偿给全体业主,问题就来了。3位原告并非代表全体业主,仅能拿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而其他没有主张自己权利的业主,并没声明放弃自己的权利,法律就不能视为放弃。因此,这补偿的钱怎么给,暂时由谁管,就是个问题。他认为,此类维权,最好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没有业主委员会的,也要由全体业主签名推荐代表。李亚军说,不管法院的审理结果怎样,“鱼翅皇“3位业主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首次暴露了存在多年的相邻维权被“遗忘”的死角,说明业主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物权意识有所觉醒。相邻权纠纷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3年初至2006年底,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种相邻纠纷案件938件。这4年的案件数分别为192件、223件、244件和279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因遮光、通风、排烟、装修以及公共通道使用不当引发的矛盾占91.2%。上述案件,半数以上调解结案。相邻关系的好坏,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该条又作了延伸和具体规定。邱鹭风认为,“鱼翅皇”案件的审理,将进一步推动人们对相邻权的保护,尤其对那些“遗忘角落”的保护。一些侵权人也应从中受到启示,不要为了自己的私利,任意侵害相邻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迟早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一些行政行为时,更要充分考虑相邻关系的和谐相处。南京日报记者 殷学兵 通讯员 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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