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4月15日讯 不满10岁的小女孩从家里偷拿母亲的金银首饰到学校摆弄,不料放学路上被几个女同学抢分。4月12日,德州中院调解此案,由抢分首饰的学生家长共同赔偿。
2006年6月的一天,宁津县某小学三年级女生梅梅因好奇,从家里偷拿了母亲的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银耳环1对、金戒指1个,在课间摆弄时,被班里的女同学看见。
梅梅的母亲说,丢失的首饰价值近3000元。一审过程中,梅梅的母亲和玉玉的家长就赔偿银耳环达成和解,玉玉家付给梅梅家200元。而丫丫和霞霞的家长坚持否认孩子曾抢过首饰。2006年12月,宁津法院一审判决丫丫的家长赔偿金项链1条、金戒指1个或折款2199元,霞霞的家长赔偿金耳环1对或折款591元。一审判决后,丫丫和霞霞的家长不服提出上诉。德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梅梅的家长因疏忽大意使未成年的孩子偷拿贵重物品,对首饰的丢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由丫丫和霞霞的家长分别给付梅梅的家长1600元、400元。(文中未成年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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