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实践证明,重视对犯罪者的惩罚,忽视对被害人的安抚和补偿,虽然惩戒了罪犯,警告了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却未必能真正实现社会稳定。海南高院日前就此表示“轻微刑事案件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
从15日召开的全省刑事审判座谈会上获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将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轻微刑事案件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据介绍,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实践证明,重视对犯罪者的惩罚,忽视对被害人的安抚和补偿,虽然惩戒了罪犯,警告了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却未必能真正实现社会稳定。
一方面,罪犯可能认为处罚过重而不愿认罪伏法,另一方面,被害人可能因没有得到补偿而对处理结果不满,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加剧双方之间的裂痕,使社会关系处于一种的不稳定状态。最高院院长肖扬在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以调解方式处理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是保障被害人实现民事赔偿权利,保证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
省高院的有关负责人说,刑事审判中的调解工作,不仅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还包括轻微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的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前提下,要在量刑上体现依法从轻。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对其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其他人身伤害案件,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也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的共同犯罪案件,对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在量刑上要与其他被告人有所区别。(记者 任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