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16日讯 “公司发给你们的这些服装,你们可以拿到夜市上,以外贸服装的名义零售,同样可以赚不少的钱。”这是最近来自河南打工的黄某等10多名工人向他们打工的服装厂老板讨要工资时得到的答复。
黄某等人均来自河南农村,今年2月份,他们跟随一名老乡来到烟台一家私营服装厂从事缝纫工作。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我国《劳动法》对工人工资的明文规定。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亦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由此可见,服装厂以没钱为由,欲以批发服装来抵顶黄某等人工资的行为显然是完全错误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投诉后,责令服装厂改正,以现金的形式如实结算了黄某等人的工资,并保证以后一定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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