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之邓子滨专栏
如果你神游网络空间中的开元盛世,一定要记住,依我大唐律法,“在市众中惊动扰乱”者,要打八十大板。也许古人在立法方面比较欠缺概括能力,以至于将法律规定在如此具体的场景之中,但也正因如此,才使我们可以生动地设想:在喧闹而和平的街市中,突然有人“诳言有猛兽之类”,以致人群奔突,相互践踏,死伤狼藉。
不过,如果你在虚拟空间里放言要炸毁某处,那么,是否应当以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之,就要看这种放言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或者有危害的现实可能了。比如,是否让人们信以为真,以致四散逃避或者惮于涉足。如果是一位无聊浪仔的白日呓语,就像一群遗老遗少在酒馆里嚷嚷着复辟帝制一样,只觉可笑,无人当真,不可能引起恐慌,更不会造成实害,因而刑罚也就不必理会。没有实害,这一点在法律评价中非常重要。以唐律来说,对于“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不过“流二千里”,相比之下,当时对于实际的谋叛者,则是或绞或斩的。
话说回来,对于网上的恐怖信息,警方的追查也是必要的,如果不予过问,又怎么知道这个“恐怖信息”是真是假,并尽到警察甄别犯罪、防卫社会的职责呢?不过,当我们确知“虚假”,且确保无害以后,就不应轻易动用刑法。可以考虑施加行政处罚,也可以让“扰警”者承担警方的经济损失。绝大多数情况下,这已足以警示他人了。网上自律,网民淳化,须敦厚教之,柔韧导之,而以刑去恶,在网络世界决非良策。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与恐怖信息相关的罪名,是在全球“反恐防恐”的特殊背景下产生的,是为了应付紧急状态而预支的刑罚资源。这种预支是非常昂贵的,理应将其用于抗制真正的危机。如果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刑罚过分关注平常的琐细之事,就无力应对和惩治真正重大的危害。当然,法律既已存在,我们就不应总是批判法律,苛责法律,而应当尊重法律,慎用法律,并且善于解释法律。解释的原则很多,但比较重要的是有利被告原则,也就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罚可不罚的,不罚。如果不能很好地解释法律,如果没有一个刚性的解释原则,那么,法律就只有两种命运:或者被虚置,或者被滥用。
网络空间无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它又存在于真实的世界中,随时释放着各种信息,影响着真实的世界,所以,真实世界的法律企图渗透并统辖虚拟世界,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网络世界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应当尽量以宽容的眼光来看待人们的网上身份和行动。正如看枪战和打斗影片一样,有人说它们诲人以暴,但反对者质问,在影片诞生之前不是也有暴力吗?并且,谁又能说,在观看此类影片时,人们不是通过释放压抑的暴力情绪,从而消解外化的暴力倾向呢?所以,给我们一个相对隐秘而宽松的网络环境,就是给尘嚣的疲惫一个喘息的机会,给少年的妄诞一个招摇的空间,给内心的乖张一个宣泄的出口,给人性的弱点一个避风的港湾。这对于真实世界的秩序与和谐是有好处的。 (作者系北京学者)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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