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信说,你母亲在广州市过马路时,因没走人行横道,被一机动车撞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母亲负主要责任,肇事司机负次要责任。你问:这起交通肇事应按什么比例赔偿?
对此,2006年1月通过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也就是说,此次交通肇事中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所以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