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张剑)核心景区内禁建旅馆、疗养院;填湖最高罚5万。新制订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集东湖风景名胜区、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举行了《条例(草案)》立法说明会。
核心景区内禁建旅馆、疗养院
《条例(草案)》明确要求,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必须经风景区管委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针对媒体频繁曝光的政府部门乱作为和风景区内农村违法建设突出现象,《条例(草案)》首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违法审批、违法建设村(居)民住宅。
东湖排污口将逐步关闭
据了解,东湖水质已由过去的“劣五类”上升至五类,《条例(草案)》第三章中有8条涉及对东湖水体进行保护。包括:水域范围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的要逐步关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污水直排入湖;在东湖水域内行驶的船舶,将实行总量控制,并采用清洁能源;水域内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投入饵料喂养;风景区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不得倒入湖里。
借景生财要收费
风景资源不再是“免费的午餐”。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市政府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缴纳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同时,经营网点也将统一规划布局,禁止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禁止出店经营、尾随兜售等。此外,风景区不同于市内各公园,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出售门票,并将门票收入用于景区环境保护等方面。填湖,小心被罚5万《条例(草案)》对占用、围圈、填堵水体、水面的行为,东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将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此外,对擅自在湖面开展水上训练、竞赛和娱乐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搭棚、摆摊设点、扩店经营的,或者超出指定经营区域揽客、兜售商品或服务的,或者不文明经商,发生敲诈游客和售假等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处以500~5000元罚款;对观光游览服务车辆、船舶未按规定线路行驶和停放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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