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分院要求在校学生签订一份“安全责任协议书”:“不管在校内还是校外,如果学生违背校规,造成人身伤害的,要自行承担责任。”协议书称,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从这份协议书的内容看,学校确实难逃推卸责任之干系。但比起“签什么”,笔者更关心的是这协议“怎么签”。报道称,在拟订这份协议时,学校并没有提前告知学生,而老师让学生签协议时,则是在课间10分钟内,突然拿出上千份协议,还没等大家拿定主意,就草草签字了事,此后学校也未给学生做任何说明和解释。协议上注明是一式两份(学院1份、学生1份),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学校并没有给学生1份。如此签订协议书,而且还是事关学生人身安全的“生死协议”,岂非太草率,太霸道,太不可思议了?
作为一种常见公文,草拟和签订协议书有基本的原则。所谓协议,就是双方协商的意思,所谓协议书,就是甲乙双方就某事经协商同意后形成的书面意见,一经双方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签订协议必须坚持三原则:一是平等自愿;二是协商一致;三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显然,该份“生死协议书”违反了三原则,属于霸王协议。
从上述报道提供的情况分析,学校既没与乙方学生协商,又没就成文的协议书征求学生意见,非常“策略”地选定10分钟的下课时间,让学生签字,凡此种种,都表明一点:学校压根儿就没把学生当作权利平等的主体。此事与写作公文常识的欠缺无关,关键在于学校从一开始就没把学生的权益置于应有的地位来重视,自觉不自觉地把学校置于强势地位,把学生置于弱势地位,认为学校有任意处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正是在这种思维定势的影响下,学校才会出台这样一份旨在推卸责任的协议书。窃以为,“签什么”的问题,一经媒体报道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提醒,很快就能得到更正,但由“怎么签”暴露出来的问题,即习惯性地不把学生当作权利平等的主体,则一时三刻改变不了。考之种种学校、教师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根源都在于此。当下,要求建立新型的师生(包括校方与学生)平等关系的呼声很强烈,其实,只要学校和教师把学生视为与自己权利平等的生命个体,自觉地懂得维护学生的权益,就一定能够建立起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王学进)(来源:上海青年报)āX??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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