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轻微刑事案件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据4月16日《海南日报》)
热衷于推行赔钱减刑的法院,都有同样的一个思维:这样做可以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人,避免出现受害人虽获胜诉却得不到赔偿的尴尬局面。
常识告诉我,赔钱减刑恐怕并非如法院想象中那么美妙———有经济实力的被告人可以花钱减少刑期甚至免于刑事处罚,那么贫穷的呢?也许两个人所造成的后果相当,却因为有钱与否面临着有天渊之别的审判:一个要“依法坐牢”,一个却能“依法赔钱不坐牢”。能够为金钱所左右的法律,还能说它是公平公正的吗?当人们轻易地将法律与金钱的多寡画上等号,这个社会信仰法律的心理基础还足够坚实吗?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也是“法律白条”最常见的领域。很多时候,受害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海南等地推行的赔钱减刑就是为了解决民事赔偿法律白条。解决法律白条的努力方向本没有错,但推行赔钱减刑显然是下错了药———不仅有损于法律的尊严,更有逃避法院执行义务的嫌疑。“法律白条”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面临的执行难问题,法院也许有这样那样的借口告诉受害者无法兑现法律白条,但有一点是无法逃避的:法院的执行工作很多时候做得并不到位。其实解决民事赔偿执行难并不在于是不是推行赔钱减刑,而在于法院能否在既定条件下帮助受害者执行民事赔偿。当然,现实中也有很多被告人一贫如洗,根本无力进行民事赔偿———比如邱兴华就无力赔偿其伤害的那些人。这个时候,司法机关应该考虑如何给予那些无法从罪犯手中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司法救济。比如3月14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提交了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建议。这样的努力,或许比推行赔钱减刑复杂和艰难得多,但这才是解决法律白条的正确方向。 君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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