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
广州市拟出台严规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当公务员被达到6次符合规定的八种有效投诉后,即可予以辞退。投诉人对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提出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
(据4月16日《新快报》)
关于投诉次数的问题,不必论及,因为这样的规定不少了:武汉出硬招,公务员“被投诉5次辞退”;宁波打破公务员铁饭碗,“公务员两年被投诉三次将辞退”;贵阳公务员“三次被投诉将被辞退”……
被投诉几次是多,几次是少?这样的问题争论起来意义不大。我们更关注的问题是投诉人如何举证?
如今人证已经不那么重要了,如果有些投诉确实是恶意投诉,在事实上也不好辨别。口说无凭,要有影像为证。
门难进、脸难看、乱作为、懒作为等“官僚病”,在许多地区政府部门有较为普遍的存在。对此,长期以来,政府都未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
官员的公务活动具有天然的公共性,而不是私密性的。无论这是由政府发动的,还是由公众自主进行的,均为合乎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接受人民监督之规定”的行为。
如果连基本的录音、摄像和文字资料都没有,公众的投诉行为怎么能够被认证呢?
显然,带“偷拍机”监督方式的好处在于大大提升了监督结果的说服力,如被监督者不服,可以当面查证。高科技采集的影音证据无疑比白纸黑字更具有“铁证”的意味,对于事实的争议空间也狭小得多,相对于百姓自下而上的口头投诉来说,它的监督效果可能更好。
不是开玩笑。在讲求证据的年代,尤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投诉要求,要求那些上机关办事的人要带“偷拍机”。我倒是看到了一个商机,那就是在机关单位的大门外开设一个“偷拍机”租赁店,说真格的,保证能火。◎首席评论员万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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