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4月17日电(记者许海涛)在申请国家赔偿一年之后,“死刑犯”李春兴终于拿到应得的国家赔偿款。2003年6月6日,河北省沧县发生一起命案,沧县农民李春兴先后两次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其无罪。
让李春兴没有想到的是,追赔之路费尽周折,在1年多的时间里,68岁的他多次在家属搀扶下到沧州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追讨赔偿款。
2006年6月26日,李春兴拿到沧州市中级法院出具的一份“证明”,李春兴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已于2006年3月9日立案。因赔偿义务机关涉及两个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个单位认识上不完全一致,故未能如期作出决定。
李春兴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06年12月10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定沧州“两院”为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沧州“两院”共同赔偿李春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67069.5元,各自承担赔偿金人民币33534.75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73.3元)。
今年4月7日,本报刊发了《一个“死刑犯”申请国家赔偿的艰难之路》,该报道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沧州市有关部门的重视,据最高检发给本报河北记者站的传真称,4月9日,沧州市检察院分管国家赔偿工作的副检察长专门到市财政局协调,4月10日,市财政局将赔偿款拨付给市检察院,4月11日,沧州市检察院将国家赔偿款33534.75元送到李春兴家中,亲自交给其本人。
记者今天电话采访李春兴的家人,他们表示已收到检察机关赔偿款,沧州市中级法院也已通知他们,下周到该院领取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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