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负责人就“吃皇粮”一事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姚芃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不同于一般社团的法定组织,有法定职能,应当得到政府支持。”针对近日媒体对中消协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的不同说法,中消协秘书长母建华今天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并着重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了中消协的法定职能。
一、中消协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
1981年,国家商检局向国务院呈送报告,建议成立消费者协会组织,时任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江泽民同志亲自签报了这个报告。其后,国家经委于1984年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并“要协会挂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上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商检局的指导”。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
二、中消协是由国家法律授权、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组织
消法第三十二条赋予消协七大职能,全部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
消法颁布实施以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开展活动,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安定团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中消协是国家法律规定政府对其履行职能应予以支持的组织
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这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消协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
政府对消协给予支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支持消协开展各项工作;二是帮助解决消协的经费等实际问题,为履行职能创造必要条件。因此,政府给消协以经费上的支持责无旁贷。
四、中消协是国家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组织
消法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这就决定了消协不可能通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来获得经费,消协的经费应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
五、中消协是不同于民间社团的社会组织
消法规定,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虽名为“社会团体”,消协与其他民间社团却有着重要的区别。
1998年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种“社会团体”实际上是一种为特定会员服务的组织,中消协与其有着重要的不同:(一)不是消费者自发组成,而是由国家工商、技监、商检等政府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二)不是为特定的会员服务的,而是为国内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服务的;(三)实行的不是会员制,而是单位理事制,既没有会员费,也没有来自理事单位的经费支持。理事成员大多来自政府部门,体现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护的意志;(四)从成立的初衷看,当时批的是“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的名称,也不是民间社团的概念。
母建华表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消协将一如既往地依法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反映消费者的呼声,依靠消费者的力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加强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报北京4月17日讯
新闻背景
自4月14日传出“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中消协彻底变成一个‘吃皇粮’的事业单位”的消息后,舆论的焦点对准了中消协今后的职能问题。媒体发表的多种评论,表明社会的一种担忧。有的认为中消协彻底转身“吃皇粮”,无异于正式宣布了它与民间的割裂;有的表示在中国内地众多的协会组织尚在因“社会筹资”而备感艰难与困惑的时候,中消协却吃上了“皇粮”,对中消协悄然“变身”深感担忧;有的甚至建议中消协彻底改成“中消办”;有的还发出了谨防中消协被消费者否定的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