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拟出台严规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当公务员达到6次符合规定的8种有效投诉后,即可予以辞退。投诉人对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提出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据4月17日《新快报》)
对这一规定,社会公众质疑不断:为什么一定要达6次,而不是更少或更多?6次的依据何在?8种行为可以投诉,8种之外但又令公众不满的行为,能否投诉?投诉程序如何,谁来受理投诉,在什么期限内办结,公民不服怎么办,公务员如何维权,又如何破解官官相护现象,使投诉能真正“有效”……可以预见,如果上述追问不能进一步细化,永远不会有公务员因为被“有效投诉”了6次而遭辞退的现象发生。
公务员管理和政府其他工作一样,当务之急是要告别过去那种粗疏而空泛的管理思路,切实把精细化管理思路引入到管理的方方面面。正如美国通用电气前总裁杰克·韦尔奇所指出:管理就是把复杂的简单化,混乱的事情规范化。所以,明确、细化、规范公务员的职责是实现有效管理的先决条件。像香港的《公务员事务规例》内容就达600余条,周详的内容既可供公务员遵照执行,也给公众“按图索骥”监督公务员提供指引。
流程化是精细化管理的效率保障。政府机关办事,最怕的就是流程不清,相互推诿,以致办事效率低下。建立工作流程,不断优化流程,是精细化管理的效率要求。不仅要使每一位公务员清楚自己在流程中所处的位置、要做的工作、需负的责任,同时也要让公众明白到底是哪一环节出了问题,责任人是谁,向谁投诉。
标准化是长治久安的保证。现在的政府机关,不是没有规章制度,甚至有太多,但大多没有进行标准化建设,使这些制度很快因为各种原因而过期失效。作为公务员管理、监督的标准化建设,一方面要明晰行政体系内的监督主体、权限、职责、对象、范围、工作程序、途径、时效等;另一方面,要制定公众监督的标准化路径,包括投诉、举证、时间、流程等等。
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探索,公众总体上还是欢迎的,一些人之所以出言相讥,主要还是担心政策的可行性与有效性。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多花心思,多做工作,不要用一个貌似十分严厉的红头文件来打发公众对政府自新的殷切期望。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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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务员辞退规定”瑕不掩瑜
这条新闻甫一出来,便引起网友的激烈争议。批评所集中的两点,一是6次太多,二是“有效投诉”概念不好掌握。于是许多网友认定,这条规定很容易在操作时走形,或者给老百姓的投诉设置障碍等等。我认为,这些担忧有一定的道理,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条规定的积极意义。
一是对公务员法的积极践行。关于辞退公务员,已经出台的公务员法规定了在五种情况下可以辞退公务员。笔者关注了一下“广州规定”,属于投诉范围的比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门槛”还要低,也就是说,“广州规定”是在法律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了更为严厉的制约,这是应该受到肯定的。二是可以较有力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辞退权。在中国社会的语境下,一个公职人员被辞退,精神“伤害”要大于“肉体伤害”,一个公职人员有了被辞退的记录,对于他将来的再上岗无疑是“灭顶之灾”。可见,辞退公务员必须谨慎,必须防止有人恶意投诉。如果不注意对“有效”和“次数”的强调,公务员遭到打击报复就会难以“申冤”。而现实中,公务员法出台后,对于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辞退权的担忧也很普遍。一个地方出台杀伤力较强的规定,谨慎是必须的,而且对于规定本身容易被人利用的地方,也应该有所防备。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等法规,在对“辞退”公务员做出规定的同时,也做出了哪种情况下不得辞退的规定,如因公致残、患严重疾病或负伤的人员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公务员都不得辞退。这是非常公正的做法。在我看来,既对公务员明确责任,也对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做出保护,才是完整的管理思路。看待公务员“辞退规定”不能情绪化。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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