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最近,广州市草拟了两个严格约束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办法。依据这两个办法,当公务员达到6次符合规定的八种有效投诉后,即可予以辞退。并且,对投诉举证责任,也做出明确规定:除了对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外,对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提出的投诉,均由被投诉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公务员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举措令人感到欣慰,与此前其他一些地方出台的类似规定相比,上述办法将对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投诉举证,明确规定为行政机关或具体公务员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意味着,公务员无论是被投诉行政不作为还是乱作为,投诉者都无须承担相关的举证义务,而必须由当事的行政机关或公务员自己来“自证清白”。这样一种倒置的举证责任,必将大大增加公务员认真履职的压力,有助于增加广大公众积极监督行政权力的积极性。
但对照《公务员法》,上述办法就有对公务员“太宽”之嫌。从报道中列举的属于“有效投诉”的8种行为来看,其中许多行为实际上都属于严重玩忽职守的范畴,如第1条:“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或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依据《公务员法》,这类“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公务员必须给予惩戒,为此该法规定,公务员“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予以辞退”。——既如此,被6次有效投诉才辞退,是否显得太过“宽容”了?俗话说得好:“事不过三”。
在现实中,正是由于公务员管理上的过分宽容,应有的优胜劣汰作用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人事部的数据显示,1996年至2003年,全国总共辞退公务员19374名,年均辞退2421人。以全国公务员总数700万计算,实际年均辞退率不足0.04%。正因为此,近年来我国公务员报考行情火爆异常。调查显示,73.6%的人表示愿意当公务员,而之所以如此,83.3%的人最看重的是“公务员职业流动性低,淘汰率低,只要不犯错误,几乎没有失业的风险”。前不久,韩国首尔市政府发起的“3%公务员淘汰制”,得到该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该国官员表示:“‘打破铁饭碗’是大势所趋,有必要顺应这一趋势。”这很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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