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唱K意外受重伤,卡拉OK老板未尽责被判负担四成赔偿。
2001年10月1日晚,邓先生和自己公司的员工到位于中山东区起湾道的某大厦卡拉OK唱歌。凌晨1时左右,邓先生一行唱得尽兴,准备结账离开时,却发生了不愉快的事。
此时,一个更意想不到的人物出现,使得事态横生枝节。20岁出头的青年施勇滨,是这家卡拉OK的熟客。听到争吵,他上前招呼邓先生到自己包下的B2房间内谈话。很快,火药味十足的对话变成了厮打,其间双方同伴及卡拉OK的工作人员都掺和了进去。警方接报赶到时,邓先生已经重伤在地,施勇滨及同伴不知所踪。
事发后,邓先生被认定伤残程度属九级,住院花费了1.6万元。对自己行凶的人找不到,邓先生以某大厦公司为被告,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由于卡拉OK由刘某承包经营,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中山市某大厦公司向法院申请,刘某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据警方调查笔录,再综合邓先生所提供的证据,邓先生受伤并非中山市某大厦公司或公司员工直接造成。但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在能力所及之处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消费者遭受不法行为人的侵害。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由中山市某大厦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25338.80元。
鉴于邓先生在该事件中受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确已给邓先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中山市某大厦公司应支付邓先生精神抚慰金5000元。
根据中山市某大厦公司与刘某签订《某大厦卡拉OK责任经营合同书》,刘某是某大厦三楼卡拉OK的承包人,邓先生是在其承包经营期间受伤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述赔偿责任由刘某承担,由某大厦公司连带负担,遂作出判决:判令刘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邓先生赔偿金30338.80元,同时由某大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山市某大厦公司对邓先生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邓先生获赔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样也是适当。(记者 陈球 吴娇 梁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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