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高天虎,但不应容忍他违法
备受关注的高天虎诬告陷害案4月17日一审宣判,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高天虎有期徒刑一年。据报道,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涂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高莺莺的事实,对王淑军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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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5日晚,湖北省老河口市王淑军负责的宝石宾馆女服务员高莺莺坠楼而死。次日,高莺莺之父高天虎被警方告知:经现场勘察调查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4年之后,高天虎对其女系自杀的结论表示质疑的观点,经过《民主与法制》杂志、香港凤凰卫视等媒体披露后,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形成了很有冲击力的“高莺莺之死”事件。
高天虎痛失爱女,精神和心理都遭受了巨大的打击,他因而失去了理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自己丢了钱转而去拎别人的包,自己崴了脚却迁怒于旁观者,因而引发犯罪的事,我们在生活中常常见到,高天虎可能就是因为不相信女儿是自杀身亡的结论,转而嫁祸于他人,构成了犯罪。但是,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它既不放过有罪的人,也不冤枉无罪的人。高莺莺死了,对于高天虎是无法弥补的损失,但无论作为父亲的高天虎怎样想为女儿维权、弥补损失,都不能采取诬告他人的手段。因此,法院根据他的行为认为他构成了犯罪,就必然要依法给予追究。另一方面,王淑军的人身权利也依法不容侵犯,谁侵犯,谁受罚;王淑军有冤屈,法律就要还他清白。
值得反思的还有媒体的表现。据报道,包括据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在内的20多家新闻媒体均被允许采访报道4月4日的公开庭审。法院考虑到《民主与法制》杂志社、香港凤凰卫视两家媒体对此案一直十分关注,特意为他们预留了座位。但结果是这两家媒体均未派人参加旁听。不由得有人要问,揭开舆论聚焦“高莺莺之死”事件序幕的媒体何以在此时缺席?难道他们不关注事实真相了?
更需要反思的是网络上质疑司法权威的言论。尽管说不出什么道理,大量的网络言论却一味地对法院判决表示质疑,这不是合乎理性的行为。法治社会是由拥有法治观念的人共同组成的,法治社会的一大特征应该是社会成员认同司法权威。因为只有作为个体的人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并且能够被正确地执行,才会心甘情愿地遵守法律规则,才会有公正的法官。
对别人的不幸表示同情,是我们人类的天性。更严格地说,是动物的天性。所谓“兔死狐悲”,此之谓也。但人类的伟大,是他在拥有推己及人的同情之外,还遵循理性、文化、制度等远为高级的行事规范。这其中就包括法律。从小了说,我们放纵自己的情绪,要以不违法为前提,否则就会成为那只被杀来给猴看的鸡。从大了说,如果有那么多的网民不尊重法律,因为同情高天虎的不幸而主张在他违法时可以不予追究,那我们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就不可能得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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