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定属于事实物业管理关系
新快报讯(记者 尹来 实习生 刘冬莉)“直到收到法院的诉状后,我们才知道有这家公司负责我们的物业管理。而之前,小区公共防盗门坏了都没人来修!”昨天下午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蔡先生和其他七位业主一脸无辜。
蔡先生居住的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0号大院是向单位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购买的房改房。2002年,单位为了统一管理,将蔡先生所住的职工宿舍小区划归“广东物资嘉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
“可是这个公司并不是我们业主选择的,也没有和我们签订任何合同!”由于业主们对该物业公司并不认同,而且对其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也有异议,因此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于是,广东物资嘉苑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包括蔡先生在内的七名业主代表告上了法庭。
今年2月份,天河区法院经一审判决认为,在未成立一个规定的、有具体法定职责的业主委员会之前,广东物资集团公司为了统一管理,对单位宿舍及房屋配套场所委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管理和范围,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因此,蔡先生他们应向广东物资嘉苑物业公司按期支付物业管理的费用。
可是蔡先生他们对一审判决并不满意。蔡先生说,小区里公共楼梯被火烧黑了没有人来管,东西丢了也没有人负责,这样的物业服务是他们所不能忍受的。于是他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赵绍华律师说,由于历史原因,广州还存在大量这种由单位替业主聘请物管的情况,“当时没有业委会,也不存在什么小区。所以,虽然这种做法不合法,但是就这样存在了。”房改房之后,就产生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毕竟好的一个途径就是尽早成立自己的业委会,重新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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