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由业主共同制订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专家解释说,这意味着露台、阁楼等附赠空间应当归属全体业主。过去,开发商通行的买顶层赠送阁楼等类似的促销方式将会发生改变。
附赠空间归全体业主
最近,哈市南岗区的佟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虽然价钱偏贵,但是因为开发商承诺可以赠送阁楼,所以他毫不犹豫地买下了。不过,最近他听说《物权法》规定,今后,小区内的附赠空间将归全体业主所有,他担心自己拥有的阁楼会被“充公”,那样将会给自己带来损失。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6条对业主共同决定的权利范围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中业主有权制订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这意味着露台等附赠空间应当归属于相关建筑区域的全体业主。
开发商将无权赠阁楼
类似佟先生的担心不止出现在购房人身上,就是开发商也在为此挠头。“附赠空间究竟该归属业主还是开发商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哈尔滨东方建设集团副总裁刘文权说。
刘文权认为,拿阁楼为例,如果阁楼的成本已经在销售时被共摊,那么业主应该享有阁楼的归属权,业主有权利决定阁楼如何使用。但是阁楼的成本没有被共摊,没有被计算到平均楼价中,则开发商应该有权决定如何处理阁楼。
刘文权同时表示,就现有《物权法》的规定,开发商和业主一定会有不同的理解,到时候势必会产生纠纷。所以,自己的公司今后会慎重考虑附赠空间的销售方式,以减少麻烦。
附赠空间如何处理成难题
附赠空间究竟该如何处理?开发商该如何走好下一步棋?这一系列的问题《物权法》并没有进一步说明。
对此,北京岳诚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岳晓峰认为,首先要区分何谓附赠空间,它应该包括物业用房、阁楼、花园、地下室等。但这些附赠空间是否归属业主,岳晓峰认为,应该视附赠空间是否有产权来区别对待。如果被赠送的阁楼等没有取得产权,那么按照《物权法》的理解,阁楼应该归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决定它的使用;如果阁楼已经取得了产权,那么应该由开发商支配。
岳晓峰说,《物权法》的规定都只是个轮廓,更为详细的内容相信会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说明。不过,应该肯定的是,已经被赠送了阁楼的住户无需担心,因为《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应该从10月1日后生效。提要:10月1日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对居民住房改为商业用房、业主权利与义务、小区共用部位如何使用、绿地和道路能否当车位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事情,或者您有此方面的观点、见解,我们欢迎您的参与。参与热线:89846682。(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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