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民率先“叫板”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四方联席会议确认有“霸王条款”律师:消费者贷款买房,已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买保险实属多余
金报讯 (通讯员 金鹏记者张继东)近日,嘉兴桐乡市消费者协会召集该市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房产协会共同举行房贷保险协调会,最后四方确认以前的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合同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
消费者质疑
没拿房产证怎么投保 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
去年1月13日,桐乡市民袁先生通过贷款预购了一套商品房(期房),某保险公司桐乡支公司遂向袁先生征收了其所预购商品房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2135元,保险期限为15年。
今年3月19日,袁先生提前全部还清贷款,要求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竟然扣掉袁先生的部分保险费。
袁先生为此质疑:虽然《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规定已所购房屋(有合法所有权的现房)作为抵押物购买的自用房屋,可作为该保险的标的。但他连房产证都没有拿到,根本不存在抵押物,也无权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投保。另外,商品房还没有交付使用就支付保险费,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于是,袁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认为袁先生的这种要求是“史无前例”,予以拒绝。于是袁先生向桐乡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消协表态
保险公司存在“霸王条款”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桐乡消协接到投诉后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期房办理抵押贷款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房屋保险合同中的确存在“霸王条款”。
消协发现,属于期房的商品房,大多一年之后才能交付使用,而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是贷款之日起开始计收,使得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在商品房还没有交付使用时就已经支付保险费了。并且,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这段不存在标的物的空白期,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实质性保险责任。
其次,购房者尚未取得所预购住房的产权前,根本无权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投保。即使银行为了规避信贷风险而要求购房者予以保险,也应由房产开发商担保,来承担购房者不能还款时的法律责任,不能与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混为一谈。保险公司提前(指消费者取得房产证之前的时间段)收取了保险费,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消费者贷款买房后 进行保险实属多余
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陈武律师认为,此项投保是一种搭售行为,维护的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他还认为,这一纠纷调解成功的背后,充分暴露出了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的不合理性。首先是把这笔保险费用转嫁于消费者却维护银行利益,本身是不公平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消费者在贷款买房时,已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一旦消费者无法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进行处置,而再进行保险实属多余。他还指出,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搭售”保险,与银行形成利益共同体,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纠纷最后能调解成功,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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